
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对再生水用作锅炉补给水水源时的水质标准进行了规定(见表1)。 再生水用作锅炉补给水水源时,达到表1中所列的控制指标后尚不能直接补给锅炉,应根据锅炉工况,对水源水再进行软化、除盐等处理,直至满足相应工况的锅炉水质标准。对于低压锅炉,水质应达到《工业锅炉水质》(GB1576-2001)的要求;对于中压锅炉,水质应达到《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GB12145—89)的要求;对于热水热力网和热采锅炉,水质应达到相关行业标准。
表1 我国再生水用作锅炉补给水水的水质标准 指标锅炉补给水水源pH6.5-8.5 色(度)30 浊度(NTU)5 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 生化需氧量BOD5(mg/L)10 化学需氧量CODCr(mg/L)60 氨氮(mg/L)10 总磷(mg/L)1 铁(mg/L)0.3 锰(mg/L)0.1 氯离子(mg/L)250 二氧化硅(SiO2)3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 总碱度(以CaCO3计 mg/L)350 硫酸盐(mg/L)250 石油类(mg/L)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0.5 余氯(mg/L) ①0.05 粪大肠菌群(个/L)2000
注:① 加氯消毒时管末梢值。 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 关键词:再生水,锅炉补给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