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利用于工业、市政杂用(如冲厕)等用途时,存在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串接的风险。另外,再生水利用设备、设施中的再生水也有可能被误饮或用于他用。采用明确的识别色将再生水管道、设备与自来水管道等进行区分,对保障再生水安全利用十分重要。
目前,诸多法规和标准对再生水管道、设备的识别色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浅(淡)绿色和天酞蓝色两种,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为再生水输配和利用设施的统一管理造成了困难。
本文分类整理了与再生水管道、设备识别色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分析了识别色不统一的原因并给出了识别色选择的建议。
1 再生水管道识别色相关法规与标准 浅绿色 1987《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1995《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 2003《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2003《大连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2004《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2012《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2013《石家庄市节约用水办法》 DB29 225-2014《天津市再生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天津市地方标准) GB 50336-2018《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T/CUWA 30051-2022《再生水输配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 淡绿色 GB 55020-202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1987年,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最早提出“中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成浅绿色”的要求。1995年,建设部(现住建部)出台的《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中亦采用了浅绿色作为再生水管道识别色。此后,各城市出台的相关法规对再生水管道识别色的要求均与《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保持协调一致。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规定中水管道采用淡绿色(G02)作为识别色。淡绿色(G02)是GB/T 3181-1995《漆膜颜色标准》中规定的漆膜标准颜色之一。由于浅绿色与淡绿色两种颜色无明显视觉差异,可将其视为同一类识别色,统一对应于《漆膜颜色标准》中的G02。 天酞蓝色 CJ/T 15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住建部) GB/T 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T/CSES 07-2020《再生水分级与标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 建设部(现住建部)2002年发布的行业标准CJ/T 158《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中首次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内的回用水管道采用天酞蓝色作为识别色。此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和《再生水分级与标识》等标准引用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对回用水管道识别色的要求,并将其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规定整个再生水输配系统内再生水管道均采用天酞蓝色作为识别色。 2 再生水管道识别色不统一的原因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再生水管道采用浅绿色识别色的要求最早来源于《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采用天酞蓝色识别色的要求最早来源于CJ/T 158 《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 《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和CJ/T 158《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均由建设部(现住建部)发布,两项文件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在当时并无冲突。《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主要针对建筑中水系统,而CJ/T 158 《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则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厂区内部的管道和设备。这两项文件的发布也体现了当时以分散式再生水利用系统为主的再生水利用格局。 随着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再生水市政管网不断完善,集中式再生水利用系统迅速发展。不同单位在制定集中式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相关标准时所引用的文件有所不同。比如,DB29 225-2014《天津市再生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与《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采用浅绿色作为再生水管道识别色。而GB/T 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则引用CJ/T 158 《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将原本适用于污水处理厂厂区内部的再生水管道识别色标准扩大到了市政输配管网和用户端。因此,便形成了目前再生水管道识别色标准相互冲突的现状。 3 再生水管道识别色的选择 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法规效力高于标准; 2、集中式再生水利用系统与分散式再生水利用系统中再生水管道、设备的识别色应保持统一。 因此,北京市地方标准《再生水利用指南》系列以国家法规《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法规《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为依据,与GB 50336《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5020《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协调,采用浅绿色(G02)作为再生水管道的识别色。